營利事業如欠繳罰鍰得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
釋示函令標題
營利事業如欠繳罰鍰得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營業稅法(編著註:現行法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所稱稅款,係指營業人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編者註:本部86/10/16台財稅第861915964號函另有核示以營業稅為限),但不包括罰鍰在內。說明:二、至於營利事業如欠繳應納稅捐,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得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罰鍰準用有關稅捐之規定,營利事業如欠繳罰鍰,應準用上開規定,得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財政部86/01/27台財稅第8618821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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