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釋示函令標題
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予塗銷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說明:二、查行政救濟撤銷重核,其所撤銷者,依本部50/05/25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及67/07/29台財稅第35047號函釋,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故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應塗銷。(財政部82/11/26台財稅第8215031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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