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土地可受理不同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釋示函令標題
就同一土地可受理不同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
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仍可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財政部82/10/14台財稅第820481331號函)
附件:內政部82/10/01台82內地字第8212289號函
主旨:關於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可否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82/09/13台財稅第820800151號函略以:「(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27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40條且文字有修正)規定:『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或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已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案號辦理登記』,乃因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係屬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其擬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之債權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債權參與分配,無須重複辦理之故,但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並非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僅係在防止欠稅人脫產並促其繳納,性質有別,似不宜類推適用。(二)就稽徵實務而言,同一土地,不再受理其他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地政機關雖有復知該土地已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案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但嗣後欠稅人若欲移轉該土地時,只要向原辦理禁止處分之稽徵機關繳納欠稅即可迅速辦理移轉登記,滯欠其他稽徵機關之欠稅將無法獲得保全,有違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保全之立法旨意。如採互相通報後再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恐將緩不濟急且有損納稅人之權益。」三、本部同意上開財政部意見,同一土地經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後,仍可再受理其他稅捐稽徵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