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上路,符合條件之自住客不受影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自100年6月1日起開徵,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者外,應依第16條之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該條例第5條對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不動產,訂有排除課稅條款,對於以自住為目的之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自住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同時表示,所有權人如因換屋需求,於2年內將符合前開條件之房地出售,但係採先買後賣之方式,以致於同時持有2戶房地,只要在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房地,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有權人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原因,致需出售前開新房地者,得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經同意後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同時表示,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高爾夫球證、休閒或餐飲俱樂部會員證,亦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銷售50萬元以上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應於銷售入會權利之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營業人當月若無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則毋須辦理申報。
該局強調,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情事,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最高可按所漏稅款處3倍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都能主動誠實申報,以免遭高額罰鍰,得不償失。(201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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