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建案交付信託之起造人問題
Q:
依財政部稅法釋令9211.28台財稅字第0920457220號表示,營業人以建築執照所載之起造人變更為受託人,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爰此,建商因信託關係將起造人變更為受託機構,於完工後因信託關係消滅,將不動產返還建商時,不適用契稅條例14條之1,而應依契稅條例16條申報納稅?
A:
觀諸該函內容:「營業人以建築執照所載起造人名義作為信託之標的交付信託,【雙方約定仍由委託人行使該建案之各項管理及處分之權利】,尚非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因本案信託後仍由委託人行使管理及處分之權利,此類信託有瑕疵當然不能免契稅,如果是真正信託自可適用契稅條例14條之1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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