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合併(抵押權)
Q:
之前本公司曾以不動產抵押向銀行貸款,現本公司與另一家公司合併,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存續公司統一編號不便,今銀行要求針對抵押權的部分,義務人及債務人須更改為存續公司的名稱,請問應如何辦理法人合併(抵押權)?謝謝!
A:
一、首先應先辦理所有權『法人合併』登記,將貴公司不動產移轉為存續公司所有(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三九Ο六四Ο號函:二獨立法人之公司合併,被合併公司之不動產應以『移轉登記』方式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承受);然後再依銀行要求辦理義務人及債務人變更,如果本案所有權已移轉登記完畢,僅需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登記原因:『權利內容等變更』即可。【因義務人變更、債務人變更等二項以上之變更】
二、『權利內容等變更』應附文件可就近向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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