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內容之認定標準
內政部77.4.2台內營字第五八○八三三號函
為促進市地重劃業務之推動,如速取得都市發展所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貴府擬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內容之認定標準,本部同意辦理。
附台灣省府77.3.5七七府建四字第一四四七八號函:
本府為統一認定標準,以加速市地重劃之實施,擬請准依左列原則辦理:「除計畫書中另有需訂定細部計畫或規劃細部計畫公共設施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儘速辦理外,其餘都市計畫案件是否具備細部計畫實質內容得辦理市地重劃乙節,應由擬定計畫機關查明是否業就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內容規劃完竣,並依法發布實施,以作為同意辦理市地重劃之依據。」俾儘速推動市地重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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