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八年二月第五次營建業務協調會 {三}
內政部78.10.21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六號函
案 由:
加強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功能。
說 明: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應於地方政府公開展覽卅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二、依內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內營字第七六五九九一號函示擬定都市計畫單位應在計畫區內舉辦說明會,並印製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之傳單責請村里幹事轉發住戶。
三、惟目前市民對都市計畫展覽作業輒有怨言,均認為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未比照公共設施徵收作業通知住戶,影響其權益甚大。
決 議:
將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通知單函知土地所有權人,用意至佳,惟通知如有疏漏,恐將發生都市計畫效力之疑義,徒增困擾,不宜貿然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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