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關於貴府函詢接受基地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移入容積時,如土地產權尚未全部取得,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乙案

關於貴府函詢接受基地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移入容積時,如土地產權尚未全部取得,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乙案

函號:
內政部94.11.30台內營字第0940087666號函
內文
按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規定所稱「處分」,依本部訂頒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係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又法律上之處分,乃就共有物上存在之權利為移轉、限制或拋棄等行為,如所有權之讓與;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之變形、改造或毀損等,如共有建築物之拆除、改建等行為。基此,本案接受基地依旨揭辦法規定申請移入容積,既無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亦非屬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行為,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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