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依法劃設之古蹟保存區是否可依法辦理徵收,其徵收主管機關權責為何
內政部80.7.24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五三號函
一、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未規定古蹟保存區內古蹟本體以外之私有土地可由政府徵收,前經本部78.2.10台(78)內民字第六七三○五五號函示規定在案。又按古蹟所定著之土地,必要時政府得予購買或徵收之;徵收私有古蹟或無主古蹟所定著之土地,其徵收補償,應徵詢該管古蹟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意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亦有明文,有助於釐清徵收主管機關權責。
二、有關卑南遺址之範圍,本部民政司決定將於近期內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實地勘察,確定該遺址之範圍,應請俟該範圍確定後,再行檢討都市計畫之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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