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稅制健全之下 支持不動產資訊透明化

稅制健全之下 支持不動產資訊透明化
【不動產仲介經紀全國聯合會2011/09/08】立法院新會期已經開始,最受矚目的是不動產資訊透明化的修法動作,最近兩黨總統候選人也都拿居住正義等為重點議題,針對這些可能的變動,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新任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我房仲業者支持在健全稅制的基礎下,推動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要資訊透明化必須要推動時價登錄制度,而實價登錄制度應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因此平均地權條例修訂勢在必行,透過地政士法同時修訂讓實價登錄資訊透明化,並建立良好的不動產交易環境。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修訂,應著重在業者有義務對買賣方提供成交行情資訊,藉以提升不動產交易資訊的透明化與對稱化。
◎政策的疾行讓房地產交易量在短期間迅速萎縮,房仲業無疑是奢侈稅課徵下最大的犧牲者
由於2012總統大選將至,加上大台北房價過高引發的高民怨,始終困擾執政黨的選情,在政府未提出有效的稅制改革之前,課徵奢侈稅與房地產資訊透明化成為政府短線打房的利器,前者已經施行,雖然短線政策發揮短線效果,但整體房價只是暫時被控制,對於房地產供需問題才是真正的長線隱憂,尤其政策的疾行讓房地產交易量在短期間迅速萎縮,這對靠交易量存活的房仲業,無疑是奢侈稅課徵下最大的犧牲者。
至於資訊透明化,政府一開始也是混淆實價登錄的責任所屬,以單獨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當成資訊透明化的修法主體,又將資訊透明化的重大責任全部加在房仲業者身上,更讓業界憤憤不平。
◎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要建立在健全的實價課稅體制下,以達到真正公平公正的居住正義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全國聯合會新任理事長李同榮表示,房仲業絕對支持不動產資訊透明化,經由修訂平均地權條例讓實價登錄歸責於買賣屋雙方當事人,才能達到一勞永逸的目的,假設『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是A,『修訂地政士法』是B,『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是C,則其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數目及效果是A>B>C,也就是說修訂平均地權條例,既然買賣雙方都已經按實價登錄,則地政士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修訂只是輔助的角色罷了!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李同榮進一步呼籲政府,不動產資訊透明化不應只是消極的讓資訊公開,而是要建立在健全的實價課稅體制下,以達到真正公平公正的居住正義。
◎規劃修法廢止現有增值稅制,以資本利得課徵交易所得稅,可謂是政府業者與消費者三贏的最佳策略
李同榮建議,必須把實價登錄的效能建立在實價課稅的基礎上,讓非自用住宅的不動產投資賺錢的人,不分貧富都必須繳稅,買賣當事人在平均地權條例修訂下就會相互監督,如實申報交易價格。而政府在稅制規劃方面必須顧及民眾有增稅的疑慮,除了應規劃修法廢止現有增值稅制,以資本利得課徵交易所得稅,每年並以房地總價課徵房地稅,取代現有繁瑣的地價稅與房屋稅,但交易課稅須區分出自用與非自用,並區分持有年限,成屋持有年限較長者稅率應較低,精華地區土地持有年限較長者應課徵較高稅率,避免土地囤積。
李同榮表示,當有一天不動產交易在健全稅制下,買賣雙方依資本利得實價課稅,假設賣方賣出一千萬房屋要買方登錄九百萬,買方一定不會同意,因為這會影響買方以後要出售該不動產時,就會額外增加一百萬的稅賦支出。因此實價課稅在沒有增稅的疑慮下,對於建商而言土地增值稅改為相對等稅率的交易所得稅,對不動產買賣方而言,雙方相互監督並合法繳稅,雖然不增稅但政府稅收反而增加很多稅收,可謂是政府業者與消費者三贏的最佳策略。
◎資訊透明識別化工程,必須等稅制健全化後才宜實施,現階段宜階段性先採去識別化的揭露方式
至於資訊透明化是否要識別化(揭露詳細地址門牌)或去識別化,李同榮認為,這應該分階段實行,在房地產稅制未健全化的同時,政府不宜貿然實施揭露識別化之措施,只要房地產依資本利得,在實價基礎上課稅(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政府就不必要有登錄與課稅脫勾的謬論,民眾也不會有登錄與課稅聯想的疑慮,房仲業不是反對資訊透明識別化,而是主張資訊透明識別化工程,必須等實價課稅(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稅制健全化後才宜實施,現階段宜階段性先採去識別化的揭露方式。
李同榮理事長上任後對爭取房仲生存權不遺餘力,對於政府的打房,名為打擊短線炒作投機者,卻失焦的變成打擊產房產業者,房仲業更是成為政策打房失靈的代罪羔羊,有諸多不滿,他強調,房仲業絕不希望看到房價暴漲暴跌,房仲業是純屬收取服務報酬的居間仲介服務業,絕不希望房價暴漲與暴跌,這對產業都不是好事,並重申支持資訊透明化政策,但要由政府率先做好健全房地產稅制的規劃與修訂平均地權條例等工作,如此,不動產經紀業必然全力配合政策,提供透明的成交資訊給予買賣方顧客,做為買屋賣屋的正確參考,建立一個真正透明的不動產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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