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五七七三六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處理,現行法令並無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惟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底價,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出售之。故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出售對象與出售價款等事宜,宜由土地重劃會會員大會自行決定之。(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30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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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及土地分配位置,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及土地分配位置,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三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九九○三三號函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及土地分配位置,請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內容】
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負擔及土地分配位置如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可否不受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限制一案,請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8條修正後為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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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612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 
【要旨】
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內容】
案經本部於961019日及同年119日邀同財政部、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臺北縣政府地政局、部分縣()政府地政機關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重劃範圍之土地,於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得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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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土地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移轉等事項,縱在公告前已申報移轉現值,其在公告後始申辦移轉登記,仍應受該條之限制

市地重劃區土地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移轉等事項,縱在公告前已申報移轉現值,其在公告後始申辦移轉登記,仍應受該條之限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一五一二○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土地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移轉等事項,縱在公告前已申報移轉現值,其在公告後始申辦移轉登記,仍應受該條之限制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區及省市政府地政處研商獲致結論:「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條規定:『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又其所謂『停止受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之申請』,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有關土地登記程序等規定,係以收件為準。並經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Ο五三六二號函釋有案。本案坐落於高雄市苓雅區林聖段一九四一號等土地申辦移轉登記,自應受上開函之限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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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12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7357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
【內容】
案經本部召開「95年度市地重劃業務研討會」時提案討論決議,市地重劃區內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抵充時,僅限原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可減輕共同負擔,以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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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市地重劃區內相關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

市地重劃區內相關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5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844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等交通設施之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
【內容】
查本部曾於8248日以台(82)內地字第8204273號函示,市地重劃區內於道路上之交通號誌,不屬重劃區道路工程費用範疇,惟該函示於編修90年版地政法令彙編時,業以內容不合時宜,予以停止適用。為瞭解貴市、縣()目前實際執行情形,前經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來函轉請查告目前貴轄重劃區類此案件之處理方式,經彙整結果大部分都將其納入重劃工程費用。故為求統一及符合現時需求,並參酌目前多數市、縣()實務執行情形,茲重新解釋,市地重劃區內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管制設施及設備等交通設施之施設費用,於重劃區之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有急迫需要且土地所有權人負擔許可下,得納入重劃工程費用,並於重劃計畫書載明;但若上述設施全部納入重劃工程費用有困難時,則可在負擔許可範圍內擇較急迫項目納入或由權責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或俟重劃完成後區內抵費地標售有盈餘時,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1規定,以其盈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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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1742號函 
【要旨】
重劃後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內容】
重劃後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均屬公有土地,嗣後無論有無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途,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自應依照土地法第26條規定辦理撥用;至撥用時究為有償或無償撥用,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本案市場用地如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機關用地,依上開規定應辦理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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