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關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有道路通達之道路究應申請農路或私設通路疑義乙案

關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有道路通達之道路究應申請農路或私設通路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10.17營署綜字第09600535942號函
查93年3月5日修正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農路」,其附帶條件已將「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內容刪除,並增加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其附帶條件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爰本署93年5月4日營署綜字第093002276號函說明二略以:「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據以申請建築,該通路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應修正為依現行前開規則規定農牧用地申請「私設通路」容許使用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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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可否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疑義乙案

有關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可否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8.24營署綜字第09600412801號函
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第8款分別明定:「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所稱公共設施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等。另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並規定集村興建農舍之建蔽率。綜上,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集村農舍各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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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關於私立康橋雙語中小學擬於「新店頂城新鎮山坡地整體開發建築計畫」內國民小學用地興建計畫相關疑義乙案

關於私立康橋雙語中小學擬於「新店頂城新鎮山坡地整體開發建築計畫」內國民小學用地興建計畫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8.20營署綜字第0962913542號函
一、「新店頂城新鎮山坡地整體開發建築計畫」係77年7月1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前,由貴府於77年8月5日77北府工建字第205124號函准予開發建築之案件,並未送經本部審查,先予敘明。
二、有關本案依貴府卷附76年3月4 日審查會第一次會議紀錄討論結果「24.學校開發方式將以提供土地由政府興辦為原則」,故貴府96年8月8日首揭函說明二:「...旨揭用地暫無學校之興建計畫,若上開學校用地本府無興闢學校之需要,可否由民間興闢之?」乙節,宜由貴府斟酌前開審查會議之原意,審酌行為時法令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至「若准由民間興闢,是否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變更開發計畫」乙節,按前揭規則第22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變更開發計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審議許可。」,本案如涉及變更原貴府核准計畫,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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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台端陳情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取得之2筆農業用地,經依法徵收後,得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自公告徵收之日起一年內」新購2筆農業用地皆可興建農舍乙案

台端陳情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取得之2筆農業用地,經依法徵收後,得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自公告徵收之日起一年內」新購2筆農業用地皆可興建農舍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6.8.10營署綜字第0960042486號書函
一、依首揭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公告徵收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僅規定重新購置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面積,並未限制土地筆數。
二、至新購2筆農業用地,得否保有興建農舍權益乙節,請依前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30日函說明二後段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立法意旨,土地所有權人應在『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前提下始得申請興建一棟農舍,不得於其他農地上再行申請興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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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用農地或農用農地(即配地),其坡度分析疑義案

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用農地或農用農地(即配地),其坡度分析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6.8.7營署綜字第0960037799號函
查本署93年1月29日營署綜字第0932901102號書函釋(如附件),集村興建農舍之各起造人提供之農業用地,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均須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章規定檢討其平均坡度。另有關平均坡度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1條第1款已有明文規定,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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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之疑義乙案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罷免得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95.11.22台內營字第0950806835號函
一、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依上開條文規定,「選任」及「解任」係屬二事,其「選任」為管理委員身分之取得,而「解任」為管理委員身分之喪失,故「罷免」之性質係屬「解任」。又規約內之「解任」規定,如對於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罷免」方式已有明定,依規約之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二、另按條例30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依其文義並未包含「解任」,因「罷免」之性質係屬「解任」,故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之範疇,自不包含管理委員之罷免,其管理委員之罷免,若規約未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該罷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提出時,尚非條例所不許,惟其決議之成立,應踐行條例第30條至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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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綜合計畫}關於邱X娥君拍定取得高雄縣大樹鄉姑婆寮段213-12地號土地上未經申請核准鐵架屋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該拍定人若未於裁處期限內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是否可續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疑義

關於邱X娥君拍定取得高雄縣大樹鄉姑婆寮段213-12地號土地上未經申請核准鐵架屋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該拍定人若未於裁處期限內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是否可續依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疑義
內政部95.9.20台內營字第0950805765號函
查本案經本部營建署詢據法務部以95年9月6日法律字第0950030169號書函函示意見如下,請參照其意見辦理:「按區域計畫法22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該條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係以『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為要件(本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似不包括同法第21條第2項所定『不依限停止使用』之情形),故須受刑事制裁之人有前條規定應限期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之義務為前題。本件主管機關若依 貴部93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541號函通知拍定人應限期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則該拍定人自負應限期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之義務。從而拍定人若未於主管機關裁處期限內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管公務員如認其涉及刑責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而為義務告發,至於邱君是否構成區域計畫法之刑責,仍應由偵審機關本於法律確信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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